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说明
发布人: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25-04-27   浏览次数:10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及学校《西华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 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实施办法(修订)》(西华行字〔2022〕25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现就相关管理规定解读如下:

一、归口管理原则

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文件要求,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管办分离”原则,由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和管理校内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质量监督及证书发放等工作。

二、办学主体资质

办学主体:是指我校具有承办非学历教育培训资格的单位仅限于21个学科型学院,其他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校外机构及个人未经审批备案不得在校内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学校独资、挂靠、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三、立项审批

1.立项审批流程:校内各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均需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2.信息公开:除保密情形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应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

四、招生宣传

1.招生规范: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招生工作由校内办学单位自行组织,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

2.宣传要求: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公众。招生宣传材料需提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后方可发布。

五、合作办学

1.合作方审查:确需与校外机构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2.合同管理:合作办学合同须经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审批,并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3.严禁外包: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

六、教学管理

1.教学目标与计划:办学单位需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2.师资队伍建设:办学单位应选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教师授课,建立健全培训师资库,优化师资结构。

3.教学资源建设:鼓励办学单位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

七、经费管理

1.统一核算: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收入分配: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分配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管理,办班单位按照学校分配原则办理收入分配相关手续。

八、其他事项

1.证书管理:非学历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制作、分类连续编号。

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服务社会、提升社会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各学院和部门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确保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声誉。继续教育学院将全力支持各单位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共同推动学校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稳步、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