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文件
西华行字〔2017〕173号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经2017年9月28日校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28日
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位实施细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川学位〔2014〕10号)和《关于推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改革的通知》(川学位〔2017〕9号),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包括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西华大学授予学位工作总则》、《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修订)》,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修订如下:
第一条 西华大学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西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西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统一负责。
第二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学士学位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遵循“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四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五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成教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异。其中,成人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二)参加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的四川省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参加学位外语考试的时间范围为从取得学籍或考籍起,至申请学位前。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
除下列两种特殊情况外,其它形式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1.我校省外教学点的成教本科毕业生,通过省学位办推荐委托,参加教学点所在省市的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该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者;
2.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阶段学习,在取得考籍后,以在校生身份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者。
学位外语考试成绩没有单独效用,与申请学士学位的学位课程同时有效。
(三)成人本科毕业生,须参加校学位办组织的三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第六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再次申请者。
第七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我校成人本科毕业生、自考本科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递交个人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原件如下:
1.《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1);
2.成人本科毕业生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自考本科毕业生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3.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逐个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学籍或考籍和成绩,在“西华大学授予学士学位的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上签字后,送校学位办。
(三)校学位办再次复核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制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九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我校将撤销学位申请者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责任单位及个人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未涉及到的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西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西华教字〔2009〕191号)作废。本文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 2017年9月28日印 |
校对:李军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