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人: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18-07-13   浏览次数:22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成教”)的公正和公平,创建有序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成教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华行字〔2017234号)、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通知》(川教〔201188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655号)的相关规定和我校成教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年学分制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我校成教学生的学习形式为业余。

按国家规定正式录取的成教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个人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所在教学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参加远程学习的学生在远程教育平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注册者,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上有关证明向教学点请假,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已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专升本前置学历清查:对专科起点升本科新生,必须进行前置学历复核,不能提供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或以上毕业证书者,按《专升本前置学历资格复查方案》(附件1)复查前置学历,复查期限为3个月。复查期限内仍未通过电子注册的学生,予以清退,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身体、应征入伍或其它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入学者,在规定入学注册日期内,凭有效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参加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因其它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经批准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通过入学资格复查后具有学籍。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应报到时间开始两周内,未报到而又没有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籍,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日期内到所在教学点报到,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注册,即取得该学期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一)未按学校规定缴费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取消其学籍。

(二)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持有关证明向教学点请假,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按时注册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自动退学。

第八条 对已取得学籍学生,将实行年度学籍清理。各教学点须于每年430日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年度在读学生名单和学籍异动名单,同时按在籍学生名单缴清学费后,继续教育学院方可为其学生进行学年度学籍注册,确认在读学籍,否则将视为自动退学,并做学籍注销处理。如在读学生学籍发生变化的,需及时填报《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表》(附件2),履行报批手续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人员做相应学籍异动处理。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发放学生证。学生证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只补发一次)。学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教学点建立学籍档案。在籍期间若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及时报告教学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章  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成教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2.5年,高中起点本科学制5年。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应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不论何种原因(休学、

兵役时间除外),延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含两年),即学生在籍最长学习年限(不含休学、保留学籍期间)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为4.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学生所学课程(含必修、选修和限选)经考核后,取得的实际成绩按学期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包含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两部分,按比例计算。原则上面授教学的课程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含作业、考勤、测验、实验等);远程学习的课程成绩中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含远程学习时长、随堂练习、作业、课程论坛等)。

第十五条 对于跨学期学习且每学期均举行考试的课程成绩按学期分别记载。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考查的成绩,均作一门课程记载。

第十六条 教学点组织实施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是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知识的能力与水平,可采用毕业设计(论文)或综合实践报告两种方式撰写。经过毕业答辩或评议,其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毕业设计(论文)合格者方可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有效证件“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以备查验。学生如在考前丢失证件者,应及时办理准考手续。凡证件不齐或丢失证件未办理准考手续者,一律不得参加当次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应在考核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因病应附医院证明,因公应附单位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教学点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办理缓考手续者,应在考核后及时补办缓考手续。缓考不及格者可以给予补考机会。未办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缺考者,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该门课程记为零分,必须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数达该课程作业总数1/3或者无故旷课超过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得参加补考,必须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重新学习。

第五章 学籍异动及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按原培养计划完成学业。如因身体原因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按原培养计划完成学习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降层次。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参加录取专业学习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转入学校其它适合的专业进行学习。若学校无其它类似专业的,方可申请转学。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必须转学和转专业,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认证同意后可转学和转专业。

(三)因教学点不能组班进行教学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学生若不愿转入校内相关专业的,可先由学校向省教育厅办理集体注册手续,再由学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学校按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转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

2.毕业年级的学生;

3.应予退学的学生;

4.无正当理由的。

(二)省内转学和跨省转学相关规定。

1.省内学校间的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签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三) 转学办理程序。

1.学生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下载《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3);

2.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格一式三份(跨省转学一式五份);

3.按表中要求办理手续;

4.按省教育厅规定,提供转学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和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相关规定。

学生应当按照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有必要转专业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在确保学生能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准予审核并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再报教育厅审批。

1.同层次同科类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2.同层次

同科类、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文史类不能转理工类,理工类可以转文史类。

3.学生由艺体类专业转入非艺体类专业,其招生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学校当年非艺体类专业的录取分数,由非艺体类专业转入艺体类专业,必须经学校进行相应的专业加试。

4.毕业年级的学生、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均不予转专业。

5.不允许二次转专业。

(二)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学生办理转专业,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下载或到教学与学生管理科领取《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表》(附件2);

2.学生如实按表格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3.按表中要求履行手续;

4.学校将有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经批准后,学生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凡学生未履行相应手续,而私自转专业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我校成教学习形式为业余,不允许调整学习形式。

第二十四条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原则上不予降层次,如确有特殊困难需降层次的,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休学、复学办理程序。

(一)休学程序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2.休学办理程序:

1)因病休学的学生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提交书面休学申请;

2)学生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下载《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表》(附件2);

3)学生如实按表格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4)按表中要求履行手续;

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者,按上述(2)、(3)、(4)条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为其保留学籍。因病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家治疗休养。

3.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需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

学生应征入伍,须提出休学申请,服役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在籍时间。

(二)复学办理程序

1.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本人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3.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应于当学期开学前或休学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和本人申请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

4.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若无法编入合适专业、班级学习时,可转读其它相近专业,已修课程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修。

5.批准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按复学时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应毕业时间应予毕业,因极其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教学点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可以保留学籍延期毕业,保留学籍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退学及退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休学、

兵役时间除外),在籍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以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5.在应毕业时间,申请保留学籍超过2年者;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华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

7.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退学程序

1.学生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上下载《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4);

2.学生如实按表格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3.按表中要求履行手续;

4.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被处理开除学籍者,应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后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已交学费按照西华大学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籍异动申报材料。

(一)转专业

《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表》

(二)转学

1.《四川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三份(跨省转学的一式五份);

2.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并加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

3.学生档案材料(报名登记表原件、学年鉴定、奖惩材料等);

4.学生学习成绩表(打印件),并加盖学校成教主管部门印章。

(三)休学

《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异动表》

(四)退学

《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退学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学籍异动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集中办理。

第六章 毕业资格审查及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条 学校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的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份。具有学籍的学生,凡修读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基本学制者,均在审查范围内,由学校按其所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毕业资格审查。毕业结论为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成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符合《西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包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准予结业学生在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返校补考达到毕业要求的,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日期填写;已达到最长修业年限者,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未达结业条件的学生,毕业结论为肄业,学校可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报名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追回并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不再补发。如确有需要,应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注册。

第七章 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十日内,按申诉程序向西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31日起开始实施,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学生应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违犯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规定发布在学校官方网站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及其他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