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人: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17-01-03   浏览次数:79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工作职责,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促进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为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和学校的科学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四川省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条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起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章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设置

第四条  党员
100人以上的部门或单位,设立分党委。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直属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直属党总支。
第五条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
57人组成,原则上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应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和分管青年工作、保密工作、保卫工作、妇女工作的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教学单位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应进入党的委员会。分党委委员由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政治业务素质好,组织领导能力强,热心党务工作,有三年以上党龄的党员担任。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选举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分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分党委(直属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4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其任期与本届委员会相一致。
第七条  教学单位分党委可按照教职工与学生两类人员分设教职工党总支与学生党总支,各党总支下设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教职工党支部一般按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
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三章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职责

第八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九条  教学单位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与行政领导共同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负责。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分党委(直属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教育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部门行政业务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一)抓好党员的教育、管理。把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突出位置,制定党员教育计划
,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党员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改进党组织的活动方式,丰富党组织的活动内容。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的党员,严格执行党内纪律。
(二)抓好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加强对党总支和党支部的领导和具体工作的指导。督促党总支、党支部按年度计划完成工作;检查党总支、党支部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的情况。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在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等方面加强对党总支的指导,重点做好在优秀大学生、研究生和青年教师、教学骨干、学术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督促党支部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行党员发展的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和工作责任制,保证新党员的质量。经学校党委授权,负责本单位党员发展、转正的审批工作,审批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定。组织本单位预备党员进行宣誓仪式。

(四)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开展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党员和师生员工的反腐倡廉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两道防线。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从教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一)组织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政治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认真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决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二)围绕学校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三)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活动,形成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经常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状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与质量。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尤其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其政治与业务素质。

(五)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  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

(二)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结合创先争优和年终工作总结等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建立好干部考核档案。

(三)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健全激励机制,大力营造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做好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五条  关心离退休教职工,配合职能部门一起解决好他们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领导制度。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坚决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会议、总支书记会、支部书记会和党员大会。每月应召开一次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会议,分析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思想状况,研究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工作,会议由分党委(直属党总支)书记主持,书记出缺时,由副书记主持。

第十八条  学习制度。

(一)定期组织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会理论中心组学习。分党委(直属党总支)中心组学习是学习理论、开拓思路、研究工作的重要形式,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不少于
8次。
(二)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通过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制度。

(一)严格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分党委(直属党总支)的民主生活会。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交流思想、统一认识、增强团结、共同进步的目的。每次会议前要有准备,会议有主题,会议内容有记录,会后及时将会议记录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联系群众制度。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要经常征求教职工对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委员要经常深入各支部进行调查研究,按照分工与党支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分党委(直属党总支)要定期汇总分析各支部的情况,解决党员、群众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

分党委(直属党总支)负责人应定期向学校党委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凡属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必须事先向学校党委请示,事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通报情况制度。

建立向党支部和广大党员通报情况的制度。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应及时向党支部和广大党员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决定,定期通报本单位分党委(直属党总支)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离退休党总支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