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人:自考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12-05   浏览次数:2523
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
2016-3-23  继续教育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需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的组织与管理,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公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以下简称“实践性环节考核”)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专业规格要求和课程考试目标,对考生进行基本技能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核。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有: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试和外语听说、艺术与体育类课程的专门技能考核等。考核形式主要有笔试、口试、答辩、实际操作等。
第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应体现自学考试的特点,其水平和质量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层次实践性环节考核相一致。
第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坚持标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考核手段的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在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简称“省考委”)领导下,由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考办”)组织主考学校和其它高等院校及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省考办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全国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标准和业务规范。
2、制定全省统一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3、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和地点。
4、组织命题和成绩评定工作;组织考核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对考核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管理。
5、公布考核成绩,建立考籍档案;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第七条 主考学校的职责: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要求和有关规定,制订本校主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培训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省考办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或印发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
2、按规定时间向省考办上报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地点、人数及具体考核科目等事项。
3、参与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5、组织报名,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考核成绩。
6、向省考办提交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成绩。
7、完成省考办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主考学校要建立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建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办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各主考学校应建设一支稳定的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考核教师队伍。
第九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各级考委(办)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参与制订本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业务规范和实施细则。
3、负责本系统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宣传、咨询等工作,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4、按照省考办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场所,协助主考学校组织考生进行实验、实习。
第三章 报名与考核程序、时间、地点
第十条 报名
1、实践性环节(实验、实习等)考核报名条件:考生参加某一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一般应在本门课程的理论课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性环节考核。
2、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的考生报名条件:考生一般应在所学专业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方可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
3、考生需办理理论课程转免考的,应在报名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半年前,到所在县(区、市)考办办理相应手续。各县(区、市)考办按《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工作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原则上一年安排1-2次。各主考学校须在考核前一年6月中旬将实践性环节考核计划安排报省考办考务科。全年考核计划安排(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时间、地点、联系人等)由省考办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发文通知或通过省考办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持准考证与身份证在主考学校办理报名手续;委托开考专业的考生、应用型专业的考生持准考证和身份证先到业务主管部门、办学院校报名,再由业务主管部门、办学院校向主考学校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考生报名:(1)考生需出示准考证及身份证。(2)须交纳报名费,及相关实验费、论文(设计)指导费、综合考试费等。
第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地点,一般设在主考学校,也可设在省考办指定的其它高等院校、科研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基地。
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实践性环节的实习和考核基地。
第四章 考核要求
第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要求是自学考试专业计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开考专业时,必须充分论证有关实践性环节学习与考核的可行性及条件。在制定专业计划时,必须考虑相应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内容一般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目标,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设置、学分及要求,考核方式以及其它必要的说明。
第十五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必须编制考核大纲及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并提前半年公布。
第十六条 实验的考核
实验是帮助考生印证、理解和巩固基础理论,培养实验技能、独立工作能力和科学研究方法的重要环节。实验的考核,一般是指对课程实验项目及实验动手能力的考核。
1、实验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验目的;(2)常用实验仪器设备;(3)实验项目;(4)实验的基本要求;(5)实验报告;(6)必读和参考书目;(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考生必须按要求独立完成实验项目和实验报告。
3、考核教师要严格按照实验考核大纲的要求对考生的实验作出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实习的考核
实习是考生全面获得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巩固所学理论,培养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实习的考核,一般是指对实习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考核。
1、实习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实习目的;(2)实习内容;(3)实习方法;(4)实习场所;(5)实习时间;(6)实习报告;(7)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考生按照实习考核大纲进行实习,记录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实习结束时写出实习报告。
3、接受实习的单位要根据实习人数,按一定比例选定若干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实习指导和考核的任务。对考生在实习期间的表现、所从事的工作和业务能力写出评语。主考学校根据实习记录、实习报告和实习单位评语,组织答辩,并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设计的考核
课程设计是从属于某门课程的设计,主要考核考生综合运用已学的理论和技能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课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2)设计题目或设计任务;(3)设计内容;(4)必要的数据和条件;(5)计算要求;(6)具体实施意见;(7)完成的时间;(8)参考资料;(9)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课程设计的实施步骤:(1)根据课程设计考核大纲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拟出具体的设计方案,进行课程设计;(2)编制课程设计说明书。课程设计说明书是课程设计工作的整理和总结,主要包括设计思想和设计两大部分,一般为:目录(标题及页次)、设计任务书、设计内容、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参考资料编目等。
3、成绩评定。课程设计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对考生进行答辩并评定成绩,答辩小组不少于三人(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
毕业论文(设计)是考核考生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1)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2)选题依据和范围;(3)完成的时间;(4)参考资料;(5)考核目标、内容、方法。
2、考生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主考学校也可向考生提供参考选题),经主考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并由主考学校推荐或指定指导教师。
3、选题申请批准后,考生根据选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撰写毕业论文(设计)。
4、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主考学校,主考学校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审阅,对确实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毕业论文(设计)要求者,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5、由主考学校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每一小组人员不少于三人(应为单数)。
6、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1)考生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2)答辩小组成员向考生质询。
3)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考生的论文(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专门技能的考核是指对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的考核。
专门技能的考核按各专业课程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评定办法。
1、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成绩评定及格以上(含及格)者即为合格。考核成绩评定一般分解成若干项目先按百分制评分,再折算成五个等级为最后成绩。90100分为优秀(记为A级),8089分为良好(B级),7079分为中等(C级),6069分为及格(D级),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E级)。
2、对一些特殊课程的考核可采用百分制计分或只采用及格(合格)和不及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进行评定。
3、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参加下次的考核。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免考条件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考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在每年的四月底、十月底上报省考办,考试成绩包括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合格成绩归档后,省考办统一打印并发放课程合格证书。
第六章 考核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包括报名费、实验费、论文(设计)指导费,综合考试费等。
第二十五条 各主考学校和应用型专业办学院校实践性环节考核费用收取,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工作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七条 任何接触过考核内容的教师及工作人员须严守考核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密。
第二十八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考核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其直系亲属参加的有关专业(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肃考核纪律,对考核中有抄袭、代考等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违反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规定处理办法》处理。
考核教师及考核工作人员在考核中不坚持考核标准、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考核规则的行为,省考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违纪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考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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